2026年山东省齐鲁足球超级联赛竞赛规程

2026年10月27日 14:16 记者: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齐鲁足球超级联赛(中文简称“齐鲁超赛”,英文全称Shandong Qilu Football Super League,英文简称QLSL),秉承“大众性、社会化、高水平”定位,树立“文明办赛、文明参赛、文明观赛”理念,以“齐鲁青未了,山海共荣耀”为主题,积极打造“好运山东”“好客山东”“好品山东”文体旅商展融合贯通的品牌赛事和传递体育正能量、推动足球运动发展、丰富群众生活、激发城市活力的足球盛宴。

  第二条 2026年齐鲁超赛由省体育局等省直部门单位与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各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或担任支持单位,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省体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省足球运动协会和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足球协会等单位共同承办。

  第三条 2026年齐鲁超赛成立省级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组委会”),下设综合协调部、竞赛组织与资格审查部、安全与医疗保障部、新闻宣传推广部、文体旅商展融合部、志愿者与球迷服务部和纪律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全面负责赛事整体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各赛区运行等工作。各市成立由市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赛区组委会,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承担本赛区组织管理、赛事运行等工作。

  第四条 各组队参赛城市确定一个主场地及备用场地。比赛场地为标准11人制足球场地(天然草或人工草),并具有不低于1000人的看台座席、满足安全管理等条件。

  第五条 本赛季比赛于2026年4月至10月期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晚上或下午进行,具体时间由省组委会负责确定。其中:

  1.首场比赛暨开赛式,原则上在首轮比赛前一周举行。

  2.结合赛事转播等需要,每轮比赛一般分为两个(含)以上比赛日进行。

  3.高考、中考前一周起至结束前、26届省运会开闭幕式期间和中超联赛山东球队主场比赛日,一般不安排比赛。

  4.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极端天气影响、重大活动冲突、场地条件限制等情况,将调整相关比赛日期、场次或轮次。

  5.双方球队同意并报省组委会批准,双方主客场轮次、顺序也可互换调整。

  第二章 组队参赛与报名

  第六条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市,各选拔组建一支球队代表本市参赛。

  第七条 球队报名参赛资格

  (一)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队并盖章确认。

  (二)报名参赛球队应明确一个责任管理法人主体(鼓励依托本市业余足球俱乐部组队,与本市城市足球联赛衔接),承担相应管理和法律责任。

  (三)参赛球队须赛风赛纪工作良好,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严重违规违纪事件。

  (四)参赛队名为“城市名”或“城市名+”,简称不超过8个字,由各市自行确定。球队报名后至本赛季比赛结束前不得变更名称,省组委会有权要求球队更改不合适的名称。

  第八条 球员报名参赛资格

  (一)报名参赛球员应为中国国籍,年龄16岁-45岁(198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以二代身份证为准),身体健康且适合参加足球训练比赛,本赛事报名截止后至本赛季结束时止,未在中国足协信息化平台注册为11人制职业球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所代表城市正式户籍,或身份证号前4位为所代表城市。

  2.拥有所代表市驻地学校全日制学籍,或被所代表市驻地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录用。

  3.本赛事报名时,已在所代表市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并社保缴纳期限至少到本赛季全部比赛结束。

  4.本赛事报名前,被所代表市驻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的民营或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单位聘用录用,且已经开始缴纳社保,并社保缴纳期限至少到本年度全部比赛结束前。按本条款报名的,不超过5人。

  (二)球员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赛:

  1.在中国足球协会或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足球运动协会禁赛、禁足处罚期内。

  2.存在代表资格争议且本赛事报名截止时尚未解决的。

  3.其他按规定不得报名参赛的。

  (三)每队报名球员不得少于23人,不得多于40人。其中,守门员不少于2名;19岁以下球员(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二代身份证为准)不低于5名,并每场比赛始终保持至少1名在场上。

  (四)本赛季实行一次性报名,正式报名截止后至本赛季全部比赛结束前,不得更换、调整、补报球员,并1名球员只能代表1支球队参赛。

  第九条 其他报名参赛要求

  (一)本赛季正式报名时间截止前,参赛球队和球员须在中国足球协会信息化平台(含“足球中国”APP竞赛平台,下同)完成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备案和相应竞赛管理事项。

  (二)省足球运动协会负责参赛球队、球员资格审查,并面向各参赛球队公示。参赛资格审核贯穿于本赛季全过程,如有违规,参照中国足球协会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球员号码为1至99号,1号必须为守门员,本赛季球员号码不得更改。

  (四)球队官员报名总人数不超过7人,至少包含领队1名、主教练1名、队医1名。其中:

  1.领队为球队日常管理总负责人。

  2.主教练为球队赛风赛纪负责人,须具有亚足联/中国足球协会C级及以上教练员等级或足球项目中级教练及以上职称,助理教练为D级及以上等级或足球项目初级教练及以上职称。

  3.队医应持有医师资格证或心肺复苏(CPR+AED)培训合格证书。

  4.本赛季期间如需变更球队官员,须至少于当场比赛前5日向省足球运动协会申报,完成变更手续后方可随队工作,并将被替换的球队官员证件交回省足球运动协会。

  (五)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单位或足球协会选派1名专职人员,担任本市球队赛风赛纪监督员,对本球队赛风赛纪执行情况负责。

  (六)球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近六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必须含有心电图),球员及球队官员须提供涵盖本赛季全部比赛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否则,不得报名参赛。

  (七)参赛球队应在首场比赛前,向省足球运动协会指定账户缴纳参赛纪律保证金2万元,否则不得参赛。本赛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处罚扣除保证金的情况,剩余款项原路径退还缴纳单位。

  第十条 报名时提交材料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加盖市体育行政部门公章的球队报名表。

  (二)球员和官员符合相应参赛资格的身份证件、户籍学籍、聘用录用、社保缴纳、体检合格、意外伤害保险、教练员等级、医师资格等证明材料。

  (三)球队管理责任主体法人登记证和参加2026年齐鲁超赛赛风赛纪承诺书。

  (四)球队队徽和队旗式样、球队简介(不超过300字),以及球员和官员横版集体照片(尺寸:1920×1080像素)、个人近期白底正面免冠照片(尺寸:480×640像素)。

  上述材料的扫描件及其电子版压缩至同一文件(文件名以球队简称命名),本赛事报名截止前发送至省足球运动协会邮箱sdfamatch@163.com。

  第三章 竞赛办法

  第十一条 比赛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11人制《足球竞赛规则》。全场比赛时间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

  第十二条 比赛使用省组委会统一提供的标准5号足球(世达足球SB385CTB热粘合超纤皮革)。

  第十三条 比赛换人程序必须符合足球竞赛规则,每场比赛可替换7人,每队替换球员次数不得超过3次,中场换人不计入换人次数。

  第十四条 比赛分为常规赛和淘汰排位赛两个阶段。其中,常规赛实行16支队伍单循环主客场制,共15轮;淘汰排位赛实行前8强主客场双回合淘汰晋级制,共6轮。

  (一)常规赛

  1.球队主客场和对阵轮次确定。

  ①球队主客场对阵轮次落位由省组委会编排确定,并根据各队自愿选择的主客场数量不同,实行主客场队相对分类抽签落位,尽量满足各队需求。

  ②设置1-16签号,按城市排序先后,16支球队依次抽取签号落位。

  ③抽取单号签的,拥有7个主场和8个客场;抽取双号签的,拥有8个主场和7个客场。

  ④原则上,主场看台座位数不超过5000人的队,以及自愿选择7个(含)以下主场的,相关队直接参加单号抽签。另外参与双号抽签的队,有可能最多获得9个主场。

  2.比赛名次排列。

  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积分相等队之间则依据下列条件顺序排列名次:

  ①相互间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②相互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③相互间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④常规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⑤常规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⑥全部比赛红黄牌扣分最少者,名次列前(每张红牌扣3分,每张黄牌扣1分,得到黄牌后又直接得红牌扣4分);

  ⑦如仍相等,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

  (二)淘汰排位赛

  1.常规赛排名前8名的球队参加,四分之一、二分之一和冠亚军决赛,均采用主客场两回合制,胜者晋级。如两队主客场总比分为平局,双方则以互罚球点球方式决定胜负。

  2.球队对阵按常规赛排名落位如下。

  3.主客场顺序:常规赛排名靠后的球队先主场后客场,靠前的球队先客场后主场。

  4.排名办法:二分之一和四分之一赛事淘汰队不再进行比赛,分别依据常规赛排名高低确定第3、4名和5-8名。冠亚军按胜负关系确定。

  第十五条 红黄牌及停赛

  (一)同一名球员或球队官员,在本赛事比赛中受到红牌处罚,或每累计受到两张黄牌处罚,该人员将自动停赛一场(本赛事纪律委员会追加处罚的,以赛事纪律委员会处罚为准)。

  (二)同一场比赛中,同一名球员或球队官员累计2张黄牌按1张红牌记录,同时该2张黄牌不计入黄牌累计。

  (三)每一阶段产生的红、黄牌累计,以及未执行完的停赛场次,在本阶段结束后带入下一阶段比赛和次年度比赛。

  (四)如有轮空、补赛或比赛场次日期调整,停赛按时间顺序执行。

  (五)被停赛的球员或球队官员,未参加所在球队进行的比赛,可计入本人停赛场次。因所在球队原因导致的比赛中断、取消和终止场次,不作为本人停赛场次计入。

  第十六条 比赛管理

  (一)球队所在市体育行政部门、足球协会和组队单位共同做好球队赛风赛纪各项管理工作。

  (二)每场比赛前均须召开赛前联席会,球队赛风赛纪监督员、领队、主教练,以及赛区竞赛、医疗、安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

  (三)球队应在赛前联席会召开前,向裁判与竞赛监督提交抵达赛区的所有人员名单。裁判与竞赛监督在赛前联席会上,对参赛球员和球队官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四)参赛球员应于赛前出具二代身份证原件,由当场裁判与竞赛监督审核,同时接受对方球队赛风赛纪监督员的审验。

  (五)赛前60分钟,参赛球队应将主教练签字确认的11名球员首发上场和最多12名替补球员的《首发队员名单》,以及主教练或领队签字确认的最多7名球队官员《替补席官员名单》纸质版提交裁判与竞赛监督。其中,《首发队员名单》还应在赛前120分钟完成线上提交。

  (六)首发队员与替补席官员名单、赛中换人、红黄牌、进球等竞赛相关信息均使用“足球中国”APP填报。

  (七)每场比赛结束后,裁判与竞赛监督需把当场比赛所有相关材料提供给省组委会保存。

  第十七条 装备要求

  (一)球队比赛现场需身着省组委会统一提供的比赛服、球袜、标志服和领奖服等装备。

  (二)参赛球队必须上报两套深浅并颜色不同的球员比赛服、球袜和标志服,号码颜色应与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比赛时球员必须佩戴护腿板,紧身衣颜色必须与比赛服主色一致,护踝和脚踝绷带必须透明或与袜子同色。

  (三)球队须在赛前联席会上展示两套比赛服(包括守门员比赛服),双方球队比赛服颜色须明显差异,并经裁判员认可,裁判与竞赛监督对比赛服装颜色有最终决定权。

  (四)比赛服装上衣背后、胸前和短裤应标注球员号码,其中,上衣背后号码高不小于30厘米,胸前号码高不小于10厘米,短裤左腿前面号码高不小于10厘米。凡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

  (五)场上队长必须自行佩戴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六)运动员球鞋(非金属钉)必须符合足球竞赛规则。

  (七)如比赛服不符合规定,裁判与竞赛监督应要求球队更换或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如球队拒不执行,裁判与竞赛监督应及时上报省组委会,可依照本规程有关退出比赛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竞赛区域管理

  (一)第四官员席面向场地方向,其左侧替补席为主队席位,右侧替补席为客队席位。

  (二)每队替补席座位应不少于20个,其中替补球员12席,球队官员7席,赛风赛纪监督员1席。

  (三)所有替补席人员服装颜色,必须与场上双方球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四)替补席区域每队每次只能有一人站立指挥比赛,如为外籍主教练可跟随一名翻译。

  (五)比赛过程中,每队最多可以同时有6名球员在本方替补席后方,或在裁判与竞赛监督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无球热身,可另有最多2名球队官员协助。守门员可以在不影响比赛的情况下有球热身。如体育场空间不足或受安全因素影响,裁判与竞赛监督可要求每队最多3名球员和1名报名替补席官员在指定区域热身,裁判与竞赛监督视空间情况和对比赛影响,决定守门员是否可以进行有球热身。

  (六)因红牌停赛或受纪律处罚被停赛的球员或球队官员,在比赛过程中不得进入竞赛区域。对违反规定的,当值主裁判可中断比赛令其离开,如当事人不服从管理造成比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则当事人及所属球队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七)赛风赛纪监督员和领队在比赛时必须在替补席就座,负责管理替补席秩序。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情形,视情况追究赛风赛纪监督员和球队领队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球队球员礼仪

  (一)双方上场球员开赛前应履行奏唱国歌、相互握手致意等仪式。

  (二)当场比赛结束后,双方球员除相互握手致意外,原则上应在队长的带领下,列队到对方替补席前集体行礼致谢。鼓励球队赛后向双方球迷致谢。

  第二十条 比赛录像

  (一)赛区须按省组委会要求的标准,每场比赛至少安排4台摄像机对比赛进行摄录(可与赛事转播录像统筹安排)。

  (二)每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赛区须向裁判与竞赛监督提供全场比赛实况不间断的录影视频。

  (三)如赛区录像清晰度、覆盖面、完整性等不能达到规定要求,裁判与竞赛监督应向省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由省组委会对赛区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赛场准备

  (一)场地检查

  1.裁判与竞赛监督应提前到达赛区,应对体育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比赛场地、设施及器材配备符合《足球竞赛规则》《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和本竞赛规程相关规定。达不到规定的,赛区应及时整改。

  赛区应提前制定并向组委会报备《XX赛区主场地临时更改备用场地应急方案》,此方案须包含竞赛、安保、医疗、商务、球迷及票务等各项工作变更的实施细节。比赛场地变更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2.赛区应保证比赛场地在赛前3天达到规定标准,因比赛场地不符合规定导致比赛无法进行的,由赛区承担全部责任。

  (二)如因天气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原定场地无法进行比赛,由裁判与竞赛监督报省组委会同意后,可在经检查合格的备用场地上进行比赛。

  (三)在不影响正式比赛的前提下,按照先客后主的原则,赛区应安排球队在正式比赛场地进行不少于60分钟的赛前适应性训练。由于天气等原因不能安排的,由裁判与竞赛监督报省组委会后,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执行安排。

  (四)比赛现场须按省组委会要求完成宣传、商务等物料布置。每场比赛,赛区须有专人负责所有赛事商务展示物料(包含但不限于在赛事进行中展示的赛事主条幅、A字板、新闻背景板、瞬采板等)的拍摄工作,并在每场比赛结束后一天内以分类整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供给赛事组委会。

  第二十二条 开球时间

  (一)应严格执行本赛季竞赛日历编排的赛程安排和比赛倒计时程序,所有比赛必须在规定时间开始。

  (二)因竞赛、转播或商务工作等特殊情况,省组委会视具体情况,有权对原定主客场赛程及竞赛时间进行调整,最终由省组委会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比赛暂停中止、恢复及终止

  (一)比赛暂停中止由主裁判作出。当场比赛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极端天气、照明故障、事故意外等情形,主裁判认为不能满足比赛条件而需要暂停中止比赛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比赛暂停30分钟。期间,如主裁判认定已满足比赛条件,可以提前恢复。

  2.第一次比赛暂停30分钟后,如主裁判认为无法恢复比赛,可再暂停30分钟比赛。如第二次暂停30分钟后,仍无法恢复比赛的,主裁判必须宣布终止该场比赛,裁判与竞赛监督应立即报告省组委会。

  (二)对于终止的比赛,省组委会应在收到裁判与竞赛监督报告后,及时作出补赛或重赛决定,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省组委会决定。

  (三)原则上24小时内可恢复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被终止的比赛,给予补赛;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比赛,省组委会将取消比赛并择期重赛。补赛或重赛的时间、地点由省组委会决定。

  (四)补赛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完成剩余比赛时间,比赛终止时的原比分有效。

  2.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3.不能对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4.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5.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6.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7.其他有关规定。

  (五)如比赛过程中,一方场上球员少于7人,比赛将被终止,并由省组委会按有关规定对产生的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六)对省组委会作出补赛或重赛决定及其相关规定,不得提出申诉。

  第四章 纪律、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国家、我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一)弃权认定及处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弃权

  (1)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球员参加了比赛;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开赛,或延误比赛超过15分钟(含)以上的;

  (3)开赛时,任何一方球队的场上人数少于7人。

  2.弃权的竞赛处罚

  (1)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2)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均计0分。

  (二)罢赛认定及处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罢赛

  (1)非因省组委会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或未获得省组委会批准不参加比赛的。

  (2)拒绝按照省组委会安排参加补赛或重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4)未经省组委会批准擅自中途退出联赛。

  2.罢赛的竞赛处罚

  罢赛球队所有本赛季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3﹕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三)球队人员自赛区报到起至比赛结束离开赛区期间,在赛区出现严重违背公平竞赛、道德风范、公序良俗和影响正常竞赛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因球队弃权罢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组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1.扣罚球队赛事积分,或取消球队当场比赛或本赛季比赛成绩。

  2.取消球队或人员当场比赛或本赛季参赛资格。

  3.取消球队或人员本赛季评奖资格。

  4.按规定对球队责任管理单位给予处罚。

  5.按规定应给予的其他赛风赛纪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济处罚

  发生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罚金从球队参赛纪律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缴):

  (一)罢赛或因球队原因未参赛或未完成全部比赛,处以罚金2万元。

  (二)在抽签编排赛程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本队第一场比赛之前退出本赛事的,处以罚金2万元。

  (三)在省组委会发布公示名单之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参赛的,处以罚金1万元。

  (四)球队在单场比赛中,自第3张黄牌起,每张黄牌罚款200元。

  (五)球队在单场比赛中,第一张直接红牌罚款300元,自第二张直接红牌起,每一张罚款500元。

  (六)其他按规定应给予经济处罚的行为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其他处理

  (一)本赛季场上场下出现威胁、辱骂、推搡、围攻、殴打裁判及竞赛官员、观众,故意干扰竞赛工作正常秩序,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消极比赛、默契球,以及打架斗殴、操纵比赛、赌球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球队球员、各类工作人员,省组委会将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并提请中国足球协会、省足球运动协会分别列入全国、全省业余赛事黑名单。

  (二)对于受到弃权、罢赛处罚的球队,可视情节轻重,另外作出赔偿其他球队、主办方、赛区、合作伙伴经济、声誉损失等处理。

  (三)其他球队与取消参赛资格球队比赛时所产生的红牌、黄牌,以及省组委会、省足球运动协会作出的追加纪律处罚继续有效。

  (四)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二十八条 申诉仲裁机制

  (一)申诉事项、程序及时限

  1.对参赛办赛单位或个人在赛事组织运行、场地设施管理、球队球员资格、纪律处罚处理等方面有异议的,当事人可提出申诉。其中,不得对裁判场上判罚提出申诉。

  2.除非另行规定的,申诉首先应该以简单书面形式,并在比赛结束后2小时之内向裁判与竞赛监督提出,赛后4小时内相关单位应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交给省组委会纪律委员会,同时交纳申诉费1000元。

  (二)仲裁申请及仲裁权

  1.如对省组委会作出的争议和纠纷裁决持有异议的,应在24小时内向省足球运动协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2.省足球运动协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三)申诉和仲裁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 安保、保险与医疗

  第二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协同公安、消防、卫健、应急、交通、网信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严格落实“一赛四案”和“五见面五到位”要求。

  第三十条 安保

  (一)参赛单位、球队所在会员协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安保工作,安保措施范围人员包括不限于所有球队球员和官员、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媒体人员、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现场志愿者和观众等,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赛场区域、训练场及球员驻地等。

  (二)为保障球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赛区应明确观众、媒体、教练员、球员、技术官员等各类人员专属区域和流线,为球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的进出通道。

  第三十一条 保险

  (一)建议各赛区对参与赛事服务保障工作各类人员与比赛、体育场相关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保险应包括给予受伤人员或者受损财产的赔偿条款,保险期限涵盖本赛季期间。

  (二)参赛球队球员应知悉参加比赛的所有风险,并通过保险合同等给予保障,保险条款包括不限于路途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和外科手术,以及由比赛可能造成运动损伤、失能失业等问题。

  (三)建议省足球运动协会为选调选派的竞赛官员提供赛事保险。

  第三十二条 医疗

  (一)各参赛球队应确保本队球员在赛前参加完成体检,并符合参赛健康要求。

  (二)赛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在比赛场地和球队驻地,安排医疗场所,配备配置足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急救护理人员和医疗设施、药品。

  (三)赛区应在球队官方训练、比赛时,配备一辆配有急救设备(含AED)的救护车,并不晚于球队训练前30分钟、比赛前90分钟抵达场地。

  (四)每场比赛配备接受过培训的8名担架员、8名捡球员,配置2个硬质担架。

  (五)球队所有人员医疗检查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获得前三名的球队,分别颁发冠军、亚军、季军奖杯;获得4-8名的球队,分别颁发牌匾。

  (二)获得前三名球队的球员和官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前八名球队的球员,分别颁发成绩证书。

  (三)设立球队公平竞赛奖、最有价值球员、最佳射手、最佳守门员、最佳教练员、优秀裁判员、优秀志愿者、十佳进球(最佳进球)、“最美主场”和优秀赛区、最美第12人、十佳解说、十佳MC、十大最热话题等,授予奖杯或奖匾或证书。相关评选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第七章 竞赛官员

  第三十四条 裁判与竞赛监督、裁判员等竞赛官员由省足球运动协会选调选派。

  裁判与竞赛监督承担赛区竞赛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责,负责裁判员管理、判罚监督、执裁评估、球队协调、场地检查、商务监督、赛前联席会议组织、赛区评估评定、违规违纪行为与突发事件报告处理等工作。

  第八章 赛区接待与经费

  第三十五条 球队差旅交通、食宿等参赛费用自理,赛区应协助客队球队做好酒店食宿、场地间交通等工作,也可按主客场对等原则安排接待。球队可根据路程自行确定到达赛区时间,一般应在比赛日前1天抵达。

  第三十六条 裁判与比赛监督、裁判员等竞赛官员接待工作由主场赛区负责,劳务报酬、食宿交通、往返差旅、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由省组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办法负担。

  第三十七条 本赛事不收取参赛球队报名参赛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赛事组织委员会成员、工作运行方案、市场开发管理细则等,另行制定印发。

  第三十九条 省足球运动协会是本赛事唯一知识产权所有者,包括但不限于赛事名称、标志标识、奖杯奖牌、文创产品等技术成果。

  第四十条 本赛事结束后,于2026年11月举行第二届齐鲁球王争霸赛,由齐鲁超赛、“足协杯”山东省业余足球俱乐部队联赛、山东省大学生足球超级联赛和青岛市城市足球超级联赛4支冠军队参赛。

  第四十一条 本竞赛规程由省组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